42万元,这是徐阳在试用期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的违约金,而他连去送外卖也可能违约。
去年4月,他入职一家“大厂”做采购时,签下了竞业限制协议(下称“竞业协议”)。通常,这种协议仅针对可能掌握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少数人群,如高级主管、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员工离职后,协议将限制其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活动。
但近年来,竞业协议的不对等、扩大化乃至滥用并不鲜见。有学者梳理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有79%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诸如产品销售、一线工人、保安等。
而在上述判决书中,87%的裁判确认或默认竞业协议有效,多数劳动者每月拿着不到一半基础工资的竞业补偿金,却需承受高昂的违约金。律师吴士刚见过违约金达一个亿的,“上不封顶。”
此前,最高法曾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法院应结合企业之间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吴士刚表示,一些法院在判决时,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但“有技术不代表有技术秘密”。
记者为此采访多位被竞业索赔的员工及其代理律师,我们想知道,在这场不对等的较量中,普通人有没有可能全身而退。
公司让签,谁敢不签
32岁的徐阳自认是个“本分”的人。在安徽马鞍山老家,他母亲务农,父亲为了供他读书,白天在炼钢厂打工、晚上给厂里做保安。同龄人多已辍学打工的时候,他一路考上“211”、保研,后入职一家粮油龙头企业做采购,一干6年,从小职员升到主任。
2023年3月,他跳槽到一家主营电商业务的“大厂”,在芜湖分部,他负责粮油、蔬果等十余个品类的采购,试用期半年。
同年7月24日,他母亲出了车祸,他和主管请假去医院,看护已陷入昏迷的母亲。他回忆,当天下午,主管仍在群里@他,“说我销售额怎么下滑了”,隔天,他直接提了辞职。公司曾想挽留他,他回绝了,之后HR称要对他启动竞业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据徐阳签署的竞业协议,离职后半年内,他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活动。他表示,协议附件中的竞争企业,涵盖了大部分互联网大厂。
去年8月4日,他去要离职证明,HR拿着竞业协议启动确认书,说签字才给证明。
到8月中旬,徐阳照料母亲出院后,去京东做了采购。当时京东急招人,让他之后再补上离职证明,也没过问太多。
但起诉来得猝不及防。今年3月,他收到前东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他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000元(约为半年基本工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42万元(约为两年税前收入)。
3月21日,他赶到上海长宁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参加仲裁庭审,该案当庭未宣判。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晋芳表示,除了徐阳的案子,她与同事周灿近期代理了多起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其中有多名应届生或近届毕业生,他们同样面临高昂违约金,也非自愿签下竞业协议,“公司让签,谁能不签?谁敢不签?不签就意味着在职的被离职,准备离职的被卡离职证明。”
律师吴士刚也在采访中提到,大部分劳动者没有法律意识,想着签就签了;即使发现这个问题,也没有谈判能力。律师杨雷则建议劳动者慎签竞业协议,若非签不可,细化竞业协议,离职时做好竞业限制的预备工作,离职了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行事。
有技术不代表有技术秘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和硕士研究生贾唯宇,去年曾发表论文《反思与重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下称《竞业效力规则》),其中指出,这些竞业协议虽然形式上合法有效,但实质上存在适用主体泛化、限制范围不合理、权责不对等问题,可履行性存在争议。
34岁的谢瑞鸣,也曾被仅入职三个月的老东家起诉。2019年6月,他入职IT行业做软件开发,签了竞业协议。9月底,他相继跳槽、被劳务派遣至多家公司做本行工作,之后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十四万。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谢瑞鸣辩称,前东家未出具竞业限制公司名单,亦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谢瑞鸣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判决他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谢瑞鸣不服上诉,2022年2月,他与前公司达成民事调解,支付违约金8万。
谢瑞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雷表示,通常,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主张补偿金。
但不少人对此有个误区,以为没收到补偿费,就不用履约。
而谢瑞鸣在调解后之所以能减少赔偿,杨雷认为,主要可能是原公司存在“钓鱼”嫌疑。谢曾和他提及,他是受前公司领导安排,跳槽去的下家公司,因为对方是客户公司,对前公司的员工能力考核通过后,才会把项目派给他们。不过谢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但杨雷表示,在IT行业,不乏此类为了接项目的“跳槽”和劳务派遣,因为外包员工主要跟着项目走,而IT公司的经营范围多有重合,有的甚至就在老东家的竞业名单里,员工被动承担着法律风险。
而一旦启动竞业协议,常常相当于被“禁业”。
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士刚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一名员工原本做新能源电机控制器的产品,跳槽到一家燃油汽车零部件厂做尾气排气管,也被起诉竞业协议违约,官司一路打到二审,法院以两家公司营业执照都有技术开发,且同属汽车零部件行业为由,判决员工赔偿15万。
吴士刚说,该员工算是被汽车零部件行业“封杀”了。而这背后还指向一个问题,“有技术不代表有技术秘密”,然而不少判决更多是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
在他看来,部分企业的竞业协议更多是为了“控制员工的流动”。他曾代理过一起案件,上海一名员工,原本做扫地机器人自动驾驶技术开发,跳槽到一家卡车企业,也是做自动驾驶,被前东家起诉违约,索赔七十多万元。
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
事实上,围绕签订竞业协议的公平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确指示。
据最高法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除了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还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
陈志斌与前东家打了一年多官司,最终法院也是综合各方面是否“相适应”作出判决。
他在无锡一家车企、明恒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管理岗工作一年多后,2021年10月,突然被HR要求签竞业协议,竞业期限2年,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汽车电子产品开发、技术,及经营范围包括电机及其控制器相关开发的公司。
他回忆,当时他诧异于竞业范围之广,并不想签,和HR来回“拉锯”了好几天,最终他还是签了。
半年后,陈志斌为了更好的发展机遇,跳槽到无锡一家新能源车企做系统工程师,并告知了前东家新单位与职务。对方未表态是否违约,仅在补偿金发放完毕时,和他明确每月补偿金调至8626块,较之前多了一千块。
等他再次收到前东家的消息,已是快递寄来的法院传票。按他签的竞业协议,补偿金越多,违约金越高,而前东家向他索赔181万元。他本想私底下找前领导协商,约HR见面,对方只回复说,“按程序走。”
去年10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此劳动纠纷案做出判决。据判决书,法院认为,陈志斌的竞业限制范围,超出了他离职时实际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侵害了他的劳动自由权;两家公司分别为商用车混动系统与乘用车新能源动力系统,替代程度不高,两者的客户群明显不同,两者竞争关系较弱。
最终,法院驳回了明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指导性案例190号,最高法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还应结合企业之间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被前东家索赔42万元的徐阳,仍在等待一审判决。被起诉后,他60岁的父亲吓得慌了神,开始给亲戚打电话借钱;他因背着劳动纠纷,自行选择从京东离职,在家本就心烦,没少和妻子吵架,干脆去民政局提了离婚申请。
他说,前东家提议过调解,将违约金降到十万,他一口回绝。这一次,他不想这么“本分”地认了。(文中徐阳、陈志斌为化名)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