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直播间购物成了不少市民热衷的购物方式,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4月1日,市民王女士咨询自己网购的商品成分与直播间宣传不一致,该如何维权?
王女士介绍,自己此前在某网络直播间经过主播推荐购买了某品牌燕窝,后媒体曝光该燕窝中的蛋白质、氨基酸及唾液酸极低,王女士想了解如何向该网络平台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由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赔偿,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也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按照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若该燕窝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的确不符合其宣传与所表明的质量标准,该主播及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后果。同时,直播带货属于新兴的网络销售模式,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其销售商品的许可、资质、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平台未对其引进的商品尽到审查义务,则存在过错,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全媒体记者赵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