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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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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付出27万元 分手后能否要回?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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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A10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情侣恋爱时往往“你侬我侬”“如胶似漆”,互相付出钱款更是一种“不分你我”“情深意切”的表现。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付出的钱款进行返还呢?

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南营法庭判决了这样一起因恋爱期间付出钱款引发的纠纷。

50岁的王女士与60岁的范先生原系情侣关系。原告王女士将被告范先生诉至法院,称双方恋爱期间,范先生多次以需要周转资金、代父母租房等为由要求王女士给予资金帮助。王女士在两年时间内应范先生要求,数百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为范先生提供资金20万元,另以现金方式提供7万余元。后来双方因琐事分手,范先生为王女士出具借款数额为20万元的欠条一份。王女士向范先生索款未果,提起诉讼,要求范先生返还全部借款27万元。

范先生辩称,双方曾在恋爱期间同居,因关系亲密,生活中交集较多,相互转账频繁属正常现象,双方均曾有为对方家人购买礼品或垫付生活开支的行为。当时出具20万元欠条是为了挽回感情而写的。范先生还说其中有5万元借款已用于办理王女士儿子结婚事宜,王女士对此也予以认可。

南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向范先生转款20万元,有转账记录及欠条等证据证实,且范先生也认可该20万元系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法院对王女士要求范先生返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女士要求返还借款7万元证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恋人之间一般互有经济往来,交付方式也存在现金、转账、垫付等多样性,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若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权利,需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交付款项的证据予以证实;若仅有部分转账凭证,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在不存在借贷事实时,恋人之间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恋人之间发生借贷行为时,出借方应有相应的证据意识。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对双方借贷真实意思的达成保留相应证据。同时款项支付宜采取转账方式并加注备注,以便留存凭证,确保日后追索有证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