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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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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提醒告诫函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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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A04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晓雯)电动自行车质量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3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提醒告诫函。

按照要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配备质量安全人员;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

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