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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父母离婚 可轮流抚养子女

日期: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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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1版:A11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共育有三个儿女,今年大女儿12岁,二女儿9岁,小儿子3岁。现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主张三个儿女均由其抚养,王先生每年支付50000元抚养费。王先生不同意,主张对三个子女轮流抚养。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与主持下,孙女士与王先生对孩子抚养权达成如下协议:三个子女由孙女士与王先生轮流抚养,每周一到周五随孙女士生活,周六周日随王先生生活,王先生自2024年起,每年2月1日前支付孙女士抚养费差额10000元,至小儿子年满18周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不是父母的物品,更不应该成为父母双方离婚的牺牲品或筹码。男女双方离婚时往往在抚养权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并经常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而轮流抚养,为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有利于弱化抚养权中的“权”,强化父母双方的义务,促成男女双方在离婚后更好地抚养孩子。

胡伟子律师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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