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最高可罚款一万元
日期:03-13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细雨)3月1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上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