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的方式向孙某转款共计20万元左右。于某发现后要求孙某退还钱款,但孙某以该款项为人情和业务往来为由拒绝退还,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对孙某的赠与。
【争议焦点】 李某赠与孙某款项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应为无效。
本案中,李某在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款项赠与孙某,且孙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为李某的直接消费及业务往来,该行为侵害了于某的财产权利,故依法判决孙某返还以上款项。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案中,李某非因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故于某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并要求孙某予以返还。
刘婕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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