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全市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某平台网店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降血糖”“健脾、养胃”等内容,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鼻窦炎、特效”等对功效的保证的内容,构成违法发布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2023年5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0.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包含:销售面积约20-500㎡双临街旺铺;10分钟抵达济青高速,20分钟联通淄博北站;商办产品作为一种“抵御通胀”与“保值增值”的投资形式,公寓是第一的选择等内容。上述内容存在“以项目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的位置”“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面积,但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等违法行为。
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7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广告案
当事人为增加其网店商品销售量,编辑制作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并通过其网店商品页面对外发布,构成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8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淄博张店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涉及对功效及安全性做断言和保证,同时,涉案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内容包含疾病名称,并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做推荐和证明,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淄博某中学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包含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及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4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桓台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无禁忌症、无毒副作用、无刺激性”等广告内容,宣称功效、安全性断言和保证。发布的消毒杀菌产品、普通产品、食品广告中,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3月,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万元。
■高青县某牙科诊所未经审查发布含无法提供出处来源的数据及含治疗功效、安全性保证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无法提供出处来源的数据的广告及“种植牙有98%成功率”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广告文案,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含无法提供出处来源的数据及含治疗功效、安全性保证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2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淄博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或请求发送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住宅区业主同意,在居民单元门、汽车前挡风玻璃等地方发放广告,构成未经同意或请求随意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
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沂源县某健康养生馆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推介其艾灸服务活动,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周村某膏药店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CCTV央视展播品牌”的荣誉证书或相关授权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发布宣传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内容的广告牌,构成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2月,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某膏药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含有“要火啦!2022博山·白塔镇大型烟火夜市,8月13日盛大开幕!网红美食、亲子游乐”内容的微信链接,经执法人员核查,该链接的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45万元。
(全媒体记者赵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