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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抚养权能否变更?

日期: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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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A08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双方离婚后,王某对王某某无论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孩子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孩子上学、上补习班都是刘某和爷爷、奶奶在接送。王某某多次给刘某给打电话,强烈要求由刘某抚养,刘某后来把孩子接到刘某处生活至今,期间王某某生病,王某仅支付部分医药费用,也没有出面照管,均是由刘某照顾,王某对孩子从未管过,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刘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要求变更王某某抚养权给自己。

【法院判决】

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孩子学习生活环境宽松稳定,孩子王某某已满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官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询问了孩子的意愿,并联系王某了解情况,确认刘某与王某的生活条件基本一致。最终法院认定:随着孩子的长大,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照顾力不从心。父爱与母爱也是他人无法替代的,并且在缺失父爱的情况下,孩子更需要母亲的关爱。故为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对原告刘某要求抚养婚生子王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抚养子女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地解除,父母离异后,抚养的义务依然存在。本案中变更抚养关系首要的就是保护儿童的权益,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家庭环境、感情因素等,经济状况的好坏并非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标准,爷爷奶奶无法替代父爱、母爱。

张荣锴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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