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六个方面科学调整征收标准体系
日期:12-15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崔晓蕾)目前,《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政策有哪些重要的变化?12月14日,在我市召开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政策内涵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合并为完整的一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管理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类管理。
政策边界进行了调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基础设施不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管理范畴,新政策的管理范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
征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原综合配套费由政府部门征收,原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气、供暖专营企业直接收取,现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一征收。
征收标准重新测算,由原来的分项分类征收,测算整合为按非工业建设项目242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179元/平方米征收。
收支责任更加清晰,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中心城区进行事权财权划分,淄博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负责征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统筹建设相关基础设施。
对资产属性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使用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此次政策修订对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最新要求,由政府统一履行征收职能,专营企业不参与征收环节,切实规范了收费行为,塑造了全市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的新格局。科学调整了征收标准体系,合并管理原综合、专项配套费,将原建设项目分类调整为非工业、工业建设项目两类征收标准,易懂、易征、易管,有效助力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部门以及票据使用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绩效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