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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孩子,该怎么判?

日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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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A09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何某与王某双方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离婚,但是都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开庭审理时,何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经济困难,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还小,正在上小学,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仍坚持不愿意养孩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双方当事人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为个人私利推卸自己的抚养责任,都不愿履行直接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丝毫不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家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序良俗,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解析】 法律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并且必须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如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未能妥善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仍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可以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的启示在于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人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应反思自己的行为,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

徐文丽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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