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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日期: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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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A02       上一篇    下一篇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日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在现实中,试用期往往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灰色地带。关于克扣试用期工资,随意延长试用期等高发现象,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但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敢于公然违反法律。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习惯在试用期搞“幺蛾子”,就是瞄准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于当前的就业背景下,更要警惕一些企业仗着自己的“买方市场”优势,刻意滥用试用期。另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其实未必不知道部分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让每一位求职者都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它们真正确定的权利兜底预期。

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

说到底,要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还是得从法律和社会观念双重入手来给劳动者积极维权撑腰。尤其是社会观念的层面上,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至今还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不合理的看法,这实际也形成了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真正已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