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培珊)11月1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自11月1日起全市进入森林防火期,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
根据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通告》,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明火作业、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淄博市鲁山林场、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含原沂源县毫山林场、沂源县松山林场)等国有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有关单位对国有林场进山道路设置检查哨,加强巡视检查,使用火种金属探测器实行逢人必检,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加大“防火码”推广应用,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出入口等要设置“防火码”,进出林区人员扫码出入。
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据了解,违反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将对个人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