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表情包成了“副文字”,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日期:10-18
江苏的张某和李某同为微信群群友,某日,李某在群聊时提到张某,称“这个人从骨子里就坏”等,且每句话后都配上了咧嘴笑、捂嘴笑等表情包。之后张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和李某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和经济往来,结合李某戏谑性语言配发的表情符号以及群聊内容,不能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本案当中,法院并没有认定使用相应的表情包构成侵权,但这并不是说,使用表情包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果表情包具有实质性的批评、否定、同意、确认等语义内涵,也必然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是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使用的咧嘴笑、捂嘴笑等相应的表情包,没有超出正常网络表达的边界,所以不用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表情包事实上已经成了我们日常表达当中的“副文字”,能够被用来表达现代人更复杂微妙的情绪、态度,但也正因如此,可能会在不同的沟通主体之间产生误会、对抗,并且引发法律责任。
古人说,“不可与言而与言,谓之失言”,其实使用表情包也是一个道理,对不太熟悉网络语言的长辈、对生意上的伙伴、对“微信之交淡如水”,尽
量不要使用可能有歧义的表情包。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