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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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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什么情况下“父债子偿”?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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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A10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生前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于2019年6月6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张某某借到李某人民币1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共六个月。随后李某根据借条金额向张某某指定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转账。2021年4月9日张某某因病去世,其所欠李某借款至今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的继承人张某、谢某等人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原告李某共借款给张某某130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应予确认。被告张某、谢某某等人系张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且均未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谢某在继承张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被继承人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要而所欠债务或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被迫欠下的债务时,该债务不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应由继承人负无限清偿责任。

刘婕律师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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