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的适用与法律风险
日期:09-13
【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王女士(均为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因李先生婚内出轨,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屋、车辆、车位、银行存款和理财、债权、王女士名下的保险等价值约300万元财产均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支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该协议还约定,如果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不少于5000元。2021年7月18日,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按照《婚内财产协议书》来判决。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男方有探视权。房屋、车辆、车位、银行存款和理财、债权、女方名下的保险等价值约300万元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解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离婚时,有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财产分割应按照协议履行;反之则按照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在起草与签订时有诸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第一,在内容方面,非必要尽量避免涉及“离婚”的相关表述,如果认定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系以离婚为必要生效条件,则只要双方没有离婚,该协议就视为没有生效,也即“离婚”作为协议生效要件而未能达成,如此待到双方离婚时,会面临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
第二,在时间方面,如希望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则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的短期内,建议尽量避免提起离婚诉讼,以规避被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而签署协议的风险。
刘杰律师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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