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系夫妻共同义务
日期:08-23
【案情简介】 付女士和葛先生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生育一女。但付女士怀孕期间男方疏于照顾;孩子出生后男方及其家人更是对孩子不管不顾,全由付女士一人边上班边照顾孩子、操持全部家务,并且把经济收入全部交于男方。长此以往,付女士心力憔悴,夫妻感情日渐消失,尤其近几年双方几乎处于分房状态。2020年付女士患病,无法正常工作也无力照顾孩子,在治疗过程中男方不管不问,治疗费也全由付女士借债支付,男方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扶助、照顾义务。男方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夫妻感情,付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更无和好可能。为此,付女士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男方因父母家人不在身边,且每天上班无法照看女儿,因此也主张放弃孩子抚养权。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解析】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本案中,付女士和葛先生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彼此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冷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相信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
另外,即使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希望两人为了孩子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给孩子以关爱,不要互相推诿,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让孩子健康成长。
李艳律师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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