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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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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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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A05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细雨)8月21日,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获悉,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布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是指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组织贩卖“两卡”(包括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银行卡、对公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或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卡)、网络支付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等违法犯罪人员。

凡是实施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据了解,对经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的规定,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同时,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四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一张电话卡,二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