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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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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面推行评定分离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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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A04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娜)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前期评定分离试点情况,修订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招标人择优定标权,实现权责对等,文件自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与试行文件相比,此次《意见》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扩大实施范围,市域内全面推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全部推行“评定分离”。

增加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数量,公示不再排序。因异议或投诉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名时,应当重新招标;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2名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审基础上递补推荐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2名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意见》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同时,细化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监督小组组成。此外,定标过程由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进行见证监督。

此次,《意见》定标因素明确,定标过程宜采用定性评审。定标因素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考察报告,还可以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方案要素等,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定标因素。

中标结果方面,明确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及公告内容。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定标时间、定标方法、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