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日期:07-12
【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姜某(女)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为了照顾家人,姜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姜某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其一直在家抚育女儿、照料老人,自己婚前有固定收入,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工作,承担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且刘某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遂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刘某给予适当的离婚家务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姜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且刘某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因此在离婚时刘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姜某的信赖利益以及刘某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刘某应给予姜某离婚经济补偿2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律师解析】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具体操作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刘杰律师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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