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大学费用一方承担有效吗?
日期:06-21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姜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小姜。2017年9月22日,张女士与姜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载明了关于小姜的抚养问题:1.小姜由张女士抚养,并随同张女士共同生活,姜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小姜18岁。2.小姜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姜先生承担。
2022年9月,小姜赴美国留学。此时姜先生已再婚,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张女士要求姜先生支付小姜留学期间的费用,姜先生拒绝支付。于是小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先生向小姜支付留学费用69.78万元,其中学校费用50.64万元、生活费13.14万元、交通费用6万元。最终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分析】
本案系因张女士与姜先生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约定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张女士与姜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2.小姜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姜先生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且该约定系张女士与姜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姜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知晓夫妻财产分割安排的基础上,仍自愿承担小姜在国外上大学的费用,因此姜先生应当依约承担给付义务,这不仅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基本原则。
王东律师
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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