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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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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欠债,子女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日期: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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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A08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11年,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多年来,黄某多次向刘某讨要,刘某均以资金紧张拖延还款。直至2022年5月,黄某从朋友处听说刘某于2016年已死亡。

于是,黄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的儿子、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清偿借款5万元。黄某提出,虽然刘某已经去世,但有遗产可清偿该笔借款,其继承人也都居住在刘某生前的自建房内。但刘某的儿子、女儿则辩称,他们已经放弃继承遗产,并向法院递交了放弃遗产的声明书,因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刘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刘某拖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虽然死亡,但债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虽然刘某的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产,依法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两被告作为实际财产使用人,为防止遗产疏于管理、不当处置造成流失,亦为防止继承人名义上放弃继承实际上占有遗产以规避债务的风险,推定全体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附有配合、协助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法院判决刘某两子女在被继承人刘某遗产范围内,清偿黄某借款本金5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但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本案中,虽然刘某的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产,依法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两子女作为财产的实际使用人,享受了权利。因此,刘某的子女应承担偿还刘某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徐文丽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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