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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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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日期: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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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A04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 通讯员张英斌)近日,临淄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污染环境一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朱台镇某院落内从事医疗器械辅件电解、抛光工作,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解冲洗废水排入院外的废水池,电解废渣少量倒在门口的树坑内,其他的废渣倒在排水沟内随着废水冲到收集池,后危废渗漏。经鉴定,废水池渗漏点检测参数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超过标准的污染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主动收集、处置污染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损失扩大,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当庭服判,并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