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 通讯员王琦)4月13日,高青县法院组织开展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暨增殖放流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月1日生效实施后,我市对在黄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起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当庭宣判,并将两万余尾鱼苗放流黄河。
2022年5月29日,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曹某某利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鲤鱼、鲫鱼等水产品,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被告人于同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充分发挥环资案件的社会导向指引功能,高青县法院选取该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力争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经过释法明理,曹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前已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依法缴纳增殖放流修复生态资源所需费用。同时,自愿向法庭申请通过增殖放流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
庭审结束后,高青县法院联合高青县检察院,在市法院和高青县河务、水产等部门的指导下,购买鱼苗2万余尾用于增殖放流,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购买的鱼苗一并予以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