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双方于1999年12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刘某一。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重重,争吵不断,张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经庭审发现,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张某一直隐瞒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的事实,致使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与他人所生育的刘某一视为亲生子女加以抚养。经亲子鉴定,该子女与刘某某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关系。
【法院判决】
一、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二、刘某一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返还刘某一的抚养费30345.50元。
【律师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并隐瞒真相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误认,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侵害了男方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女方应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其物质损害即要求返还因受欺诈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对于如何确定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现实生活中,琐碎的抚养行为已淹没在时间长河中,要统计抚养费的实际支出数额,基本不可能,本案中只能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应返还的抚养费。
周艳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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