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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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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雇佣期间发生人身伤害 可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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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A10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9月,村民王某(女)经他人介绍到某劳务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清理装运工作。挂靠该劳务公司的负责人丁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王某每天工作8小时,日工资200元。就在王某开始工作的第五天,因工地上的水泥跺意外滑落,将正在旁边干活的王某砸伤,致其右腿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仍导致残疾。王某就该伤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与该劳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否认定工伤以及该劳务公司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王某系农民工,与该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工伤,应按照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

观点二:王某尽管是农民工,更未与该劳务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应据此作出工伤认定;

观点三:王某尽管是农民工,被挂靠该劳务公司的个人雇佣从事工地劳动,与该劳务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但王某的伤情仍应认定为工伤,该劳务公司为承担该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人社局认定结果】

王某的伤情属于工伤,该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王某作为农民工,被挂靠该劳务公司的个人雇佣或聘用,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并导致残疾,应当认定为工伤,被挂靠的该劳务公司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人社局的认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作为农民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鹿作刚律师

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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