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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自家门口堆放垃圾也违法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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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A08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翡翠园小区王女士给本报热线7112345来电,诉说了一件烦心事。她家对门每天的生活垃圾都堆放在门口,不及时拎下楼扔掉,现在天气转热,楼道里总是弥漫着一股怪味。王女士忍无可忍,就提醒对门邻居。但邻居说,自家门口属于自家范围,想放多久就放多久。王女士问:“对门这样做对吗?居民真的可以在自家门口堆放垃圾吗?”

答案是:不可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家门口堆放垃圾不文明

生活中总会有一些懒得出门扔垃圾的人,便会把垃圾堆在门口,又不及时拿去扔掉,虽然保持了家中的卫生整洁,却破坏了公共楼道的整洁。

厨房垃圾、厕所垃圾,即使把袋子封好也会有很重的气味,如果没有封好袋子,简直就是“生化武器”、“会呼吸的痛”。不但会招惹来蚊虫、苍蝇,散落出来的汤水更是严重污染公共楼道的卫生。拆开的快递盒、纸箱、泡沫箱这些易燃的东西放在门口,造成了火灾隐患,特别是比较大的废旧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垃圾杂物不仅容易燃烧,还会阻挡住户的逃生之路。

楼道等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每家每户都占用一点,我们美好的生活环境将受到严重影响。在楼道堆放垃圾杂物,是一种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的侵权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道路通行权,也影响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家门口堆放垃圾违反了哪些法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一、任何住户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消防公共通道,禁止将杂物等私人物品存放于楼层公共通道内;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堆放在楼道内,必须袋装后丢弃到楼下的垃圾桶内。

《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全媒体记者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