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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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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离婚需返还彩礼吗?

日期: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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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A10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7年6月相亲认识,2018年2月订婚,王某当天收到彩礼16万元、“三金”及改口费等5万元。2018年6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因婚前双方未曾深入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发生破裂。之后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16万元、改口费5万元以及恋爱期间赠与给女方的钱款5万余元,共计26万余元。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分析】

关于李某主张返还的彩礼明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订婚时给王某及王某父母的钱,共16万元,可以认定为彩礼。但李某主张的改口费等其他费用,系订婚、结婚时赠与给王某及王某亲属的费用,该部分钱款不属于彩礼。同时,李某通过手机向王某转账、发红包等费用,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赠与给王某的钱款,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这部分钱款,不应给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诉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彩礼,因双方结婚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并且没有共同居住生活,故王某应全部返还彩礼为宜。但考虑到王某将部分彩礼已经用到婚房装修上,以及家庭生活开支方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当返还李某彩礼10万元,公平合理。

徐蓓蓓律师

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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