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王某婚前带一两岁女孩张某1,婚后三人共同生活。张某2系张某与王某结婚前抱养的女儿,张某2自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就跟随其姑姑生活。张某自2017年因患肝癌住院,住院期间张某2多次为张某支付医药费,张某1从未支付过。张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故将张某1、张某2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对张某进行探视,并支付给其赡养费,承担医药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律师分析】
尊老爱幼、感恩敬孝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道更是道德伦理的基本准则。不论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不论是继子女还是养子女,在受到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况下,都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要时常看望和问候他们,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态。
本案中,张某1虽并非张某亲生子女,但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为张某1的生活、学习提供经济条件,抚养张某1长大,所以张某1对张某有赡养义务。张某2虽自张某与王某结婚后跟随姑姑生活,但并未变更抚养关系,且庭审中同意赡养张某。张某1、张某2均已成年,有一定经济能力,无论从法律、伦理上理应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1、张某2每年至少探望张某四次,按每人每月596元的标准支付张某赡养费,并凭医疗单据均担张某以后的医疗费、住院费、康复等费用。
吴媛媛律师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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