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9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晚报

你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吗?

日期:01-11
字号:
版面:第A11版:A11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因王先生有家暴行为,造成两人感情不和,陈女士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王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离婚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补贴、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投资型保险、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以及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性质属于共同所有,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共同财产须由双方协议处理或者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且“隐匿”的主观故意法院很难认定;再加上平常生活中,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离婚诉讼中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现实困难。

徐文丽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1565033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