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的决定
日期:07-29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116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废止《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