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颜慧
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不法分子利用“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投资,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张某、刘某、王某等人作为某投资中心股东,以该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某信息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等人通过某信息公司和某公司运营一个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6%至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超1.05亿元。
张某等人通过搭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合法网络借贷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变相承诺保本、高息利诱、公开宣传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关注、投资,通过隐瞒实际主要借款人、编造虚假标的、期限错配等方式归集资金,导致广大出借人对于真实的资金用途、资金风险情况不了解,最终造成投资人损失。
投资者应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场需谨慎”,坚持“四查”原则:一是查资质,即是否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二是查项目,即底层资产真实性;三是查流向,即资金真实用途和去向;四是查舆情,即网络投诉记录等。此外,还应做好“证据”留存。为便于维权追责,投资时注意保存相关投资合同、通联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时及时举报或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