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党校 李新刚
民营经济是淄博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就业创业、培育发展动能、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浪潮下,淄博民营企业秉持坚韧不拔的实干精神和积极进取的创新勇气,努力在新境遇中探寻发展新路径。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沉淀的宝贵经验熔铸为法律制度,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助力淄博民营经济在发展中破浪前行。
以法为纲 凝聚信心共识和力量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发展权利、市场机会等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申宪法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确认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要求,强调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民营经济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给淄博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要求,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贯通起来,将平等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通过对民营经济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确认,明确了民营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独立地位,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民营经济发展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民营经济主体的自主发展权。目前,淄博市各类市场主体中,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占比达99%,比全国高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超过55%,对税收的贡献达到64.5%,吸纳就业超过80%。这些数据充分彰显了民营经济在淄博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凝聚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广泛共识和磅礴合力。
以法之力 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的关键。民营经济促进法以“非禁即入”为原则,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禁止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比如,在过往政府项目招投标领域,部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条件长期存在,对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制度性壁垒。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将斩断各类歧视性条款的羁绊,有效破除隐性门槛,打破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获取、要素支撑等方面的诸多壁垒。公平的市场环境必将进一步激发淄博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探索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为淄博经济的创新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以法为盾 规范企业经营保障合法权益
规范化经营是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多个方面对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提出要求。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法律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淄博部分民营企业存在缺乏长期发展规划、自主创新意识不足、信用意识相对薄弱等问题,通过贯彻落实法律要求,企业可以逐步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及时修复企业信用,大力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和形象。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专章规定权益保护,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和遏制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规范异地执法,杜绝趋利性执法。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获得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安全感得到不断提升,确保其能够巩固自身、稳健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以法为要 确保法律落地产生实效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积极担当作为,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律内容及相关政策;另一方面,要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细化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常态化政企联系制度,深化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切实解决企业在清欠、融资、要素保障、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堵点难点问题。企业要积极学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定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利用科创板融资等政策,实现企业的创新发展。社会各界应营造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解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