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敬东)临近春节,年味渐浓。为进一步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张店公安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处罚5人,现场劝阻126人。
1月5日,张店公安分局贾庄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男子车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过现场清点,车内共有烟花20余箱、挂鞭62副。目前,违法行为人沈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张店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1月12日,张店公安分局湖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二手车市场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违法行为人袁某控制,同时收缴烟花爆竹一宗。经询问,袁某对其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张店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张店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无证从事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请勿非法储存、运输或销售烟花爆竹,同时要自觉遵守禁燃禁放有关规定。对于违规燃放,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张店区全域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