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日期:10-19
本报讯(记者颜慧)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政策和十条措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10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次优化主要内容为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实施高品质住宅贷款额度上浮政策,10月17日起执行,此前已申请尚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变更贷款申请金额。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县级行政区域以山东省民政厅认定为准,即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实施高品质住宅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在我市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限额基础上上浮20%。即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合力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仅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高品质住宅项目名单以住建部门公布为准。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情形(如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购买装配式住宅、购买高品质住宅)的,贷款最高额度取最高限额,不做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