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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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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日报

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让“戒尺”有效发挥作用

日期: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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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A02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海容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政策的出台,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纷纷支持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让“戒尺”有效发挥作用。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教育权利。早在2020年12月,教育部就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然而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的话题都备受关注,面对“熊孩子”,很多教师充满了“无力感”,“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因为有的家长动辄就向学校或是教育局举报,甚至闹得不可开交、让教师和学校深陷舆论漩涡。而一些教育部门、学校又往往会把有无举报作为考核、评价教师的指标之一,导致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意见》对教育惩戒权的维护,一方面彰显了教师职业的权威性,维护了基本教育秩序,也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为教师教育管理学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充足的底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生强化“犯错必受罚”的观念,增强规矩意识和行为自律。

“戒尺”要用起来,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是教育应有之义。什么时候可以用、怎么用?《规则》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可以实施的惩戒范围。文件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倡导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绝非纵容体罚,惩戒本身是一种教育方式,必须把握好度,“戒尺”不能滥用。《规则》同时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等。

要让“戒尺”有效发挥作用,家长和学校的态度至关重要。家长应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理解和尊重教师的惩戒行为,端正态度做好家校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则要直面教师与学生、家长的矛盾,理性对待举报,针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如果存在问题,对涉事教师依法依规处理,如果不存在问题则必须予以澄清。而如果调查发现家长是恶意举报或是造谣生事,则要支持教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