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何界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日期:07-30
□本报记者 颜慧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