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06-06
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