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A是某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在“圈子”的影响下,喜欢上了“精致生活”,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医疗费用拨付单据、拖延报送患者结算材料等方式多次侵吞医院工伤医疗费。事后还“安慰”自己:“反正情况只有自己清楚,手段隐蔽些没人会发现”。他这么想对吗?
执纪执法者说:
A错把贪图享乐当作人生追求,用自认为隐蔽的手法,非法侵占公共财物,不仅断送了个人前途,更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换来的只是虚假的“高光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以及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等。另外,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侵吞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伪造支取凭证套现等。本案中,A通过篡改医疗费用拨付单据、拖延报送患者结算材料等方式套取医院工伤医疗费符合侵吞公共财物行为的规定。“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此外,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和物品。(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和物品,如集体所有土地等。(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守住生活关,培养健康情趣,崇尚简朴生活,心中常悬“红线”,手中紧握“戒尺”,在坚守初心、担当尽责中涵养清风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