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某市直部门党员干部B,在出国时看到一本戏说党史的书,觉得新鲜有趣就带了回来,结果在过海关时被拦下。对此,B感到很不解:不就是一本书吗?有必要这样吗?
执纪执法者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境外一些反动组织也在通过更多方式向我国国民传播有害言论,试图通过书籍、音像等资料动摇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因此,党内法规对携带、寄递此类书刊、音像资料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是指: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私自携带”既包括隐秘实施的,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既包括随身携带,也包括运入出境,还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的。
党员干部要有清醒的头脑、坚定的意志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决不能出于猎奇或其他目的,私自携带一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