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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淄博日报

这样的“财路”不能有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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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A02       上一篇    下一篇

我该怎么办?

A是某工业投资集团总经理。最近,有朋友找到他,想请他入股合伙经营一家投资公司,并劝说如果有他的“鼎力相助”,公司一定会赚得盆满钵满。听了朋友的“规划”后,A也觉得是个发财的好路子,便有些心动。他这样想对吗?

执纪执法者说:

一些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管理同类的业务,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以损害本任职公司、企业利益作为代价,而换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应予以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经营”包括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有的以亲友的名义注册公司、企业,或者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是指从事与其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业务。行为人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所获得的在产、供、销、市场、物资、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资金、物质、信息资源、客户渠道等,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排挤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利润或者转嫁损失,获取了大量非法利润,国有公司、企业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追诉标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2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根据2022年1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追诉标准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案件是否达到移送起诉标准时,可相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2条规定的追诉标准把握。

党和人民把国有资产交给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是莫大的信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必须做到对党忠诚、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决不能走“靠企吃企”的“邪路”和“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