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钟爱名牌,可手头经费有限,此时“假鞋贩子”趁虚而入,靠“高仿”“低价”抓住消费者钱包。但是,“李鬼”毕竟不是“李逵”,卖假鞋牟取暴利终究难逃法网。近日,济阳区检察院“知行合一·闻韶知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果断出手,办理了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为求获利
铤而走险再入囹圄
2023年1-9月,周某某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某知名品牌鞋子,并在网络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查明,周某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款12.7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济阳区检察院认为,周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某品牌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租赁的民房内储存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周某某于2021年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当时销售的也是假冒品牌鞋子,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济阳区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周某某接受行政处罚后,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再次从事售假行为,性质恶劣。济阳区检察院以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周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见财起意
照猫画虎难逃罪责
无独有偶,周某某的朋友张某某,见周某某销售假鞋获利不菲,认为这是一条“生财之道”。遂效仿周某某,同样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某知名品牌运动鞋,注册多家网络店铺售卖。为了牟利,张某某销售的数量更多、数额更大。很快,张某某的售假行为被查获,经查明,张某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款55万余元,非法获利5.5万余元。
济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某品牌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张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拓展”业务
守法商人触碰底线
范某某是济南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最初租赁了四层办公楼用于生产销售防水材料。为“扩大公司经营范围”,范某某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鞋子,并安排公司4名员工在网购平台注册28家店铺用于对外销售。经查明,范某某等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款61万余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
济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范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某品牌鞋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员工刘某瑞、刘某霞明知销售的某品牌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接受范某某安排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5人的行为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济阳区检察院根据5人的作用、地位大小,分别对范某某、刘某瑞、刘某霞提起公诉,对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刘某、杨某江相对不起诉并建议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法院依法审理,范某某、刘某瑞、刘某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
说法
有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家或个人,尚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认为销售“假货”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要接受行政处罚即可。但实际上,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在1997年就已经体现在了刑法中,后几经修改,处罚力度不断加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刑期提升到现行刑法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不可谓不重。在此,劝告广大商业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可贪图便宜让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赵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