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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开学第一课法字记心间

日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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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政法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暑假即将结束,广大中小学生将陆续迎来新学期开学季。在这个新的开始,如何成为一个既守法又懂法的学生,以及如何有效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成为学生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报记者特邀请章丘区人民法院法官徐珊珊,针对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话题,结合真实的案例,对学生们“十”话“十”说——

  话题

  一

  学生能否把手机带入学校?

  小丽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沉迷于浏览短视频的她经常将手机带入学校。一次,小丽在学校内玩手机被老师发现,老师将小丽的手机没收,放学时归还小丽,告诉她将手机带回家,不要再带入学校,同时电话通知了小丽的家长,共同监管小丽在学校内随意使用手机的违规情况。小丽不满老师的监管做法,认为学生有使用手机的权利,而且手机是其个人财产,老师无权没收,于是多次拨打12345热线对老师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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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话题

  二

  学生在校内玩闹致伤,学校要担责吗?

  小米和小亮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某天课间休息期间,小米从老师办公室向门外蹦跳着走出时,被在走廊上追逐奔跑的小亮从后侧方撞倒。经送医诊断,小米一侧手臂的右桡骨下段骨折。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米将小亮及其家长、某小学都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类损失。庭审中,某小学举证证明对学生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判决小亮及其家长承担事故损失80%的赔偿责任,小米自担剩余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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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贪玩、爱闹、好动是孩子的天性,玩闹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家长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是“理所应当”的责任者。但事实上,学校该不该担责,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话题

  三

  学生可以骑电动车上下学吗?

  15岁的小龙是某初中的学生,平时都是自己骑电动车上学、放学。一天晚上,小龙从学校上完晚自习回家时,骑电动车撞倒了步行的陈某。经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龙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小龙的父母对陈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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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一旦未成年人因违规出现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

  话题

  四

  学生参加文体活动,要自甘风险吗?

  源源和小黄都是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两人在宿舍内比赛掰手腕时,源源的右手臂突然发出“咔嚓”一声响,随后产生剧烈痛感。经送医诊断,源源右手臂的右肱骨远端骨折。源源将小黄及其家长、某中学等都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类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源源和小黄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即对个中风险有所预见并自愿承担后果,小黄在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判决源源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而他人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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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不可一概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案件中,需综合评判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等问题。一般而言,对于思想认知较成熟的高年级学生,自行组织参加足球等体育活动,可适用“自甘风险”,由本人承担损害后果。学校及家长要培养未成年人树立“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防范人身安全风险。

  话题

  五

  未成年人可以开通账号进行直播吗?

  不满18周岁的在校生艾琴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平台直播协议。协议除对艾琴网络直播的内容予以约定外,对艾琴的姓名使用、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予以了长达10年的约定,并且约定如有违约,艾琴最高需要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艾琴使用自有账号开展合同禁止的直播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艾琴赔偿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超出了艾琴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也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判决该协议自始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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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严禁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镜直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涉世不深,过早地接触、进行直播活动容易让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上不良言论的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

  话题

  六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家长能否追回?

  张先生的儿子小张今年12岁。暑假期间,小张用父母的手机观看一款网络游戏的直播,因为想和主播一起打游戏,在对方的引导下,小张以刷礼物的形式打赏了主播3万余元。后来,张先生发现银行卡有多笔不明支出,查询交易信息才得知是儿子将钱充值了某直播APP。经追讨,张先生成功将3万余元打赏费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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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要综合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来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该退还。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应该退还。

  话题

  七

  给同学起绰号,是校园欺凌吗?

  小玲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因其性格比较孤僻,不善与人交往,经常被班里几个同学针对、起绰号。受此影响,小玲每天放学回家后都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倾向,情绪也变得阴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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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起绰号是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欺凌要视情节轻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既不要做残忍的施暴者,也不要做软弱的受害者。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话题

  八

  如何预防诈骗,增强防范意识?

  日前,尚未成年的小丽在某社交平台上通过语音通话认识一位陌生男子。后对方与小丽视频通话,自称是警察,并恐吓小丽给其转账,否则就把小丽抓起来。小丽在对方要求下进行腾讯会议屏幕共享,在对方一步步地引导下,使用其母亲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向对方转账,后其母亲发现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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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预防诈骗要从自我做起。

  要增强防诈骗意识,遇到自称班主任、学校领导、学校同学的,应当及时向老师核实情况,或者告知家长。要切忌贪小便宜,对于不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理智判断分析,务必“三思而后行”。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随意在网络上暴露个人真实信息。

  话题

  九

  未成年人可以文身吗?

  16岁的姜某出于好奇,前往赵某经营的店铺文身。虽然赵某店内悬挂了多个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牌,但仍在未核实姜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文身服务。姜某父母得知后,多次找到赵某对清洗文身、祛除瘢痕等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姜某的父母以姜某本人名义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姜某支付赔偿款并负责为姜某清洗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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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不能。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发现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其文身。对于违规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查处文身服务提供者,并追究法律责任。

  话题

  十

  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哪些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小鹏和小马的父母对孩子都疏于管教,日常缺乏情感沟通,导致孩子在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缺乏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结交不良青少年,多次夜不归宿,结伴跨市域实施盗窃,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为此感到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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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承担不同范围和程度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报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