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不少因为恋爱期间情侣转账、发红包、付款,分手后双方产生经济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本是增进情感表达爱意的行为,却因为发生矛盾不能妥善处理而开始“清算”各自的付出。这些情侣之间的“恋爱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看看槐荫区法院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程某和宋某是彼此的初恋,分手多年后,一次机缘巧合又获得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双方再次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中,程某却意外发现宋某此时已经结婚。程某感觉宋某欺骗了自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程某赠与宋某财物。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子萍介绍,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判断赠与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如何合理划分责任和义务,确保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如果恋爱期间的赠与被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婚姻关系未能实现时,赠与人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赠与的目的、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等,来判断是否应该支持返还的请求。
经过审查,宋某在和程某第二次确立恋爱关系的时候,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等多个角度耐心地和当事人沟通后,宋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当庭返还程某2万余元,程某也同意不再追究此事,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情侣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分手后哪些能主张返还?哪些不能返还?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李子萍介绍,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上一般主要认定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赠与。赠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2.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
二是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贷的意思表示、借条等相关证据,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李子萍提醒,情侣间金钱往来时尽量做到“五要”“五不要”。“五要”即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赠与或大额共同开支,要注意留存证据;纠纷产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恋爱期间经济要独立。
“五不要”即不要财务混同;不要随意出借信用卡供对方使用;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不要形成基于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比如包养费、青春补偿费等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双方应当保持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何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