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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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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钱不发货?男子诈骗被判刑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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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都市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可靠的交易方式。如果收了钱不发货,并提供虚假发货的照片和视频欺骗对方,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通过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一起来了解刑法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谎称有轮胎出售,李某介绍孙某在王某某处购买206条高端轮胎。王某某相继在微信中向孙某发送虚假的轮胎存放、装车、发货视频和伪造的物流托运单照片,孙某即于同年8月7日向李某转款13.6万元,李某将以上款项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则将以上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孙某3万元,尚有10.6万元未退还。2022年2月22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开庭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对诈骗孙某13.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4年3个月,并处罚金。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0.6万元,扣押的王某某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切勿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发生资金交易,尤其应避免先付费用给对方。交易过程中,应注意记录、保存与对方相关的详细信息,如联系方式、网络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一旦遇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