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只有夫妻一方且“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有效吗?日前,长清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2005年7月,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2009年,彭某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经公证处公证,该房产由彭某继承。2012年7月,彭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取得该房产所有权。2017年9月,王某与彭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债务,各自承担。
2018年5月,彭某向某银行借款60万元,以上述父母遗留的房产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彭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彭某偿还本息64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彭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依法拍卖涉案房产。但王某认为,该涉案房产系彭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彭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借款,系无权处分。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取得该房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王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抵押合同时,某银行对涉案房产状况及彭某的婚姻状况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并无对涉案房产的处理,且载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涉案房产信息中共有人处为“无”,某银行据此认定被抵押涉案房产为彭某单独所有,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宋春晓 陈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