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年报的公告
日期:06-17
一、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请务必于2024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
二、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投促、外汇、税务等部门“多报合一”。未按规定时间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主体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报送。年报不收费,谨防诈骗。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