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本期理论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邀请理响泉城智库专家撰写解读文章,为进一步学习理解《条例》、准确把握《条例》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提供参考。
自觉以党纪为镜砥砺初心使命
□张 鹏 嵇慧敏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践之于常,各级党组织要立足“学深”、突出“悟透”、注重“践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以党纪为镜,时常揽镜自照,自觉用党纪砥砺初心使命,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用铁的纪律保障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以学为先,做到躬身力学、深学笃用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须旗帜鲜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全面深入学习党的纪律是每一名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顺利实行的重要保证。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把《条例》作为主教材,常翻常看、常学常新,做到真学、勤学、精学,准确把握其主旨要义和严格要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以最严的纪律要求和最高的学习标准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走心。
一是要主动从思想上重视、正视党纪学习教育,将其摆在工作学习的重要位置。做到在理论上深入钻研,全面系统学、联系实际学、示范带动学,不断深学细悟,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二是要主动从态度上端正学习动机,避免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完成任务而学习、为了应付发言而学习,杜绝一知半解的浅显化学习,要原原本本学、循迹溯源学、带着问题学,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理解和掌握党的纪律规矩本质内涵,确保学有质量、学出实效,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实际成效。三是要在党纪学习中把牢“思想之舵”,学出政治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深学细悟中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牢记初心使命,增强辨别力和坚定性,不断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深学精学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见成效。
以悟为本,做到躬身自省、学思践悟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在学懂、学深的基础上做到弄通、悟透,唯有学深悟透,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能自净其意、自严其身,方能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强、纪律意识薄弱,对于党纪知识学习仅仅停留于纸面,浅尝辄止、不求甚解,不能自省自悟、自觉担当,最终导致理想信念的严重缺失。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深学勤悟,始终心存敬畏。
一是在学思践悟中强化纪律意识,弄懂悟透党纪的标准和要求,自觉遵守党纪,坚决贯彻党纪,坚定维护党纪,始终以党纪高标准要求自己,锤炼忠诚品质,保持心无杂念、德无杂质、行不乱章。将党纪文献反复读、深入学,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先学一步、深悟一层,从外而内、由表及里,在体悟中增强遵守党纪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二是要自觉用党纪法规约束自己,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严格对照《条例》各项规定全面审视纪律教育、从严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自觉把铁的纪律刻印在脑海中、体现到行动上,时刻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时时对照、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三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善于用好警示教育的“镜子”,通过典型案例、反面教材警醒自我,明规矩、知底线,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持续督促党员、干部自警自省,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牢记于心。
以践为基,做到躬身笃行、知行合一
“为学之实,固在践履”。党纪学习教育不能只是“纸上谈兵”,既要内化于心,也要外化于行。“学纪”“知纪”“明纪”的落脚点是始终如一、持之以恒地“守纪”。党纪学习教育开展得好不好、实不实,不在于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关键要看学习效果,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转化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成为谋创新、抓落实的过程,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
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上下功夫,把学习的落脚点放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把党纪学习教育的成果融入为民实践之中,用实际行动把清正廉洁贯穿于工作生活的各方面、全过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二是党纪学习教育要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用党的纪律凝聚意志、锤炼作风、锻造队伍、推动工作。党员干部要依法依规用权,积极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时刻牢记“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精气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筑牢党纪的“堤坝”,在“不想腐”的律己状态中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党纪学习教育要躬身笃行、善作善成。常做“思想体检”,常敲“律己警钟”,常怀“敬畏之心”,让“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自觉与情感认同。通过党纪学习教育树立知法守法敬法畏法的“红线意识”,筑牢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要砥砺以身作则的正气,既要从严要求自己,更要主动接受监督,勇于接受群众意见和群众批评,维护党纪严肃性权威性,引导党员干部不敢不守纪、不能不守纪、不想不守纪,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争做党纪的自觉尊崇者、坚定执行者、忠实捍卫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大的战略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下大气力抓纪律建设,不断完善纪律规矩,充分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彰显出我们党把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党纪学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自觉肩负起政治责任,抓好贯彻落实,把党纪学习教育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始终做到戒尺高悬、警钟长鸣,真正做到以学促思、以思促行、以行促效,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扎实成效,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习《条例》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石 磊
2023年底,中共中央修订颁布的《条例》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近期,各级党委、党支部、党小组正在遵照中央部署,积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展现了高度的政治素养,态度认真、积极主动、一丝不苟。但我们发现仍有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如解决不好将影响《条例》的高质量学习。
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自1997年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历经2003年正式版印发及党的十八大以来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2023年的修订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条例》的修订吸收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成果,回应了反腐倡廉斗争的新形势。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在学习《条例》时,往往只关注具体条文内容,对其来龙去脉以及反腐新形势等缺乏深入了解,忽视了《条例》修订的政治性与时代性。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增加了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近一段时期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是对纪律规范的与时俱进完善。
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此次修订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原则。比如,《条例》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就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避免因单纯的基于客观因素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
这意味着在学习和宣传过程中,应当准确理解这一原则,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正确理解纪律处分的精神实质,把握好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违纪行为的客观事实,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避免简单地以结果论定责任。
结合党的最新理论深入学习《条例》
《条例》的修订是党的最新理论在纪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基层党员干部在学习《条例》时,应将之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成果紧密结合起来,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学习、推动工作。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比如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加“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加“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分则也进行了大量修订,将最新要求贯彻其中,如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些修订体现了进入新时代后党建理论的新发展,体现了中央对党员干部工作态度的新要求。
正确认识《条例》的政治属性和义务属性
《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其政治属性和义务属性更为突出,这是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属性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党员在遵守《条例》时,必须更加严格、更加自觉,更具有奉献精神。
基层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作为党员,我们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更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基层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党规条文的政治属性。党规条文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基于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要求,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因此,在学习和执行党规时,必须把握其政治意义和政治要求,确保党的纪律在基层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政治属性具体体现在《条例》中大量使用政治语言,尤其是对某些腐败渎职现象进行描述时,如第五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这些描述来源于大量违纪案例中的鲜活事例,有其特定含义。
党规的义务属性是指党规强调党员义务优先之“义务为本”,这与国家法律中强调“权利本位”的权利属性有所不同。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党员在入党誓词中就已表明为党奉献的志愿,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因此,党规对党员行为的规定更主要是基于政治的义务属性,而不同于国家法律对公民行为规范的权利属性。这要求党员干部在学习和贯彻《条例》时,要充分明确自己党员干部政治身份的义务责任。
《条例》文本学习与结合案例讨论
当前部分基层党支部学习《条例》主要是学文件、学条文,这种学习方式效果有限。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新增了党的创新理论,还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新增了部分违纪情形,其中既涉及贯彻“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也涉及如何落实纪法贯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非常具有政策性的要求。这对精准学习提出了更高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条例》时更多结合鲜活案例,通过实际案例的丰富细节深入把握《条例》新精神。
〔作者单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