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钟相遇,第二分钟结婚,第三分钟怀孕,第四分钟被恶毒女配陷害,第五分钟最大反派露出“獠牙”……1集1分钟,集集都有反转,这样的剧情相信你一定刷到过。
这就是火爆全网的“微短剧”。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定义,微短剧,全称为网络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剧集。
在数字时代的洪流中,微短剧如同一颗耀眼的新星,凭借快节奏、高密度和强反转等特点,迅速在网络世界占据了一席之地。它们在社交媒体上被疯狂转发,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网络微短剧市场规模为373.9亿元,同比增长267.65%。无疑,微短剧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
然而,正当这股热潮如火如荼之时,版权侵犯、肖像权争议、收费陷阱等一系列问题也悄然浮现,成为这个行业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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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之争乱象频出
近两年,几分钟一集的短剧渐渐出圈。短剧之所以迎来爆火,一方面是因为其适应了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观众可以在短时间内观看到完整的故事情节;另一方面,短剧的制作成本低,使得更多的创作者有机会参与到影视制作中,从而丰富了影视市场的内容。然而,随着短剧的火爆,版权“越界”的情况也逐渐浮出水面。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静介绍,这里所说的版权侵权方式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剧作本身涉及抄袭他人作品,另一种是盗版复制他人的剧销售获利。
“7天写完剧本”“一周拍完100集”……网络微短剧快节奏的流水线生产背后是严重的内容同质化问题。大量制作者为了赚快钱,将原创精神抛诸脑后,开启“复刻”流程。一个视频爆火之后,奉行“拿来主义”,把剧情结构、人物设定、情绪爽点东拼西凑,短时间内制作大量复制品。
网络微短剧不能成为不良文化和版权侵权乱象的滋生地。
李静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李静认为,网络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短剧制作方如果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原作品,或者以改编等方式使用原作品的,基于原作品的内容创作改编作品,并通过互联网传播获利,便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扰乱了版权市场秩序,影响了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在短剧传播推广过程中,作为短剧传播载体的视频平台,如被认定平台明知传播的微短剧已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有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
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常来说,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但违法数额较高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的规定可能被认定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版权侵权行为则为通常所说的“盗版”。
据《法治日报》报道,2023年2月,映宇宙集团发现广西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映宇宙集团出品的短剧视听作品《人到中年》直接更名,在其开发的“某米剧场”等多个微信小程序传播,并在抖音平台进行投放引流,通过用户点播获取收益。
同年4月,映宇宙集团发现广西南宁另一公司同样是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提供某短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供付费用户有偿点播观看。经核实,该短剧内容完全来源于映宇宙短剧作品《我在古代当王爷》。
李静认为,从内容上看,短剧是根据制作方原创剧本或购买小说改编权进行剧本创作、编排特定情节、选取特定场景及人物,叙述特定故事,且具有叙事节奏快、戏剧矛盾突出、推陈出新快等特点,具有“独创性”。从形式上看,短剧可通过网络借由手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播放,可以介质存储等方式固定到有形实物上,具备“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求。因此,短剧同样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视频平台用户如果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照搬他人作品内容作为自己原创内容制作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直接作为自己作品,并在平台发表获利,这一行为将涉嫌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李静建议短剧制作方应注意在创作时尽量避免内容模式化、套路化,降低侵权风险,避免出现侵权行为。相应地,视频平台应积极承担自身的审核责任,加强对侵权内容的识别,一旦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及时核实并对存在侵权的作品采取删除等停止侵权的措施,避免承担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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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脸”逾越法律边界
短剧的创作和传播,因其成本低廉和监管相对宽松,为许多有才华的编剧、导演和演员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他们可以在短时间内创作出引人入胜的故事,吸引观众的目光。但是,这种快速的生产方式往往伴随着对他人肖像权的忽视。
3月20日,一则关于女星李沁的消息像炸雷一样在社交平台上引爆——她的证件照被某网剧P成了黑白遗像。
消息一出,愤怒的声音在网络上此起彼伏,网友们纷纷为李沁打抱不平,同时也对网剧这种无底线地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排他性控制权。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尤其是在不恰当的情境下使用他人肖像,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在这起事件中,未经李沁本人同意,将其证件照片处理成遗照并用于短剧内容,无疑是对其肖像权的严重侵犯。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圣琦介绍,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短剧制作方未经女明星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制作成遗像进行展示,侵害了李沁的肖像权,李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短剧制作方侵犯其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梁圣琦表示,民法典对于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改变了过去民法通则须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即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可构成侵权。
这一事件也暴露出短剧创作中存在的肖像侵权问题。很多微短剧制作方在人物肖像权的使用上并不规范,没有获得相关授权,审核又太随意、太粗糙,导致出现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现象,这无疑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梁圣琦认为,在这个看脸的时代,这样的短剧,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眼球,但长远来看,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甚至影响到短剧的生死存亡。呼吁微短剧的创作者增强版权意识,对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人物形象、商标等进行严格审查,降低侵权风险。对制作方来说,要及时完成剧本登记、剧目登记,保护自身版权。视频平台要增强风险意识,主动承担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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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暗藏充值陷阱
15秒一个小反转,30秒一个大推进,最后的10秒留一个悬念,短剧凭借“跌宕起伏”的剧情,刺激着观众的“多巴胺”。
与长视频不同,大量微短剧采用的是付费订阅的模式,前几集放出吸引人的剧情,引导观众免费观看,而当“正妻要扇‘小三’巴掌”时,一个收费窗口弹出,相信很多人会毫不犹豫付上几元钱甚至几十元解锁剧情。待一步步深陷后,已是几千上万元的支出,只留下无数被“收割”的“韭菜”。
更让人愤怒的是,由于这些短剧的播放平台大多较小,比如小程序,付费后小程序崩溃、已购短剧无法观看等问题层出不穷,而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大多难以退费,甚至投诉无门。
此外,微短剧播放平台多,如抖音、快手、微信小程序等,而平台之间又相互引流、跳转,微短剧的付费乱象频频出现,尤其是对网络环境不太熟悉的老年人,更容易遭遇微短剧付费陷阱。此前有媒体曾报道,有老年人每月在短剧上的花费高达6000元,也有人陆陆续续充值了4万元。
上述现象并非偶然。微短剧的投诉数量已随着行业的快速兴起与日俱增。据第三方投诉平台负责人透露,2022年平台内关键词为短剧、微短剧的投诉全年只有15单,但2023年迅速增长至402单。其中,2023年5月份之后投诉增长最为明显,8月达到最高点,单月就有74单。而2024年,微短剧在春节迎来观看高峰。投诉者中,来自广东、江苏、山东的消费者数量排前三位。今年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还曾发布《2023年第四季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点名短视频平台微短剧诱导付费乱象。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蔡诚表示,微短剧这些付费套路,已经涉及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我们现在看到的微短剧,很多时候相关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方面并没有做到足够的清晰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短剧在传播某些文化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应积极宣传引导同时加大监管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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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爽剧”触及底线
短小精悍、快速传播的微短剧受欢迎本在情理之中。但短剧一集不过一两分钟,且用户随时有滑走的风险,所以内容必须在几秒内锁住用户。为此,一些制作团队为了追求点击量和关注度,开始剑走偏锋,通过博取眼球的刻板形象和畸形猎奇的伦理关系,刻意放大和渲染夫妻矛盾、婆媳矛盾、代际矛盾,几乎是怎么“狗血”怎么来,恨不得在一集内浓缩过去“八点档”十集的情节。
而支撑微短剧这个新风口的,是庞大的观看人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26亿人。《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超过一半的短视频用户曾看过篇幅3分钟以内的微短剧等,19岁及以下年龄用户收看比例超过五成。
充斥着夸张、套路、媚俗剧情的短剧势必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也对观众的心理健康和价值观念产生了不良影响。
针对网络微短剧内容良莠不齐、运营模式乱象频出的现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持续开展治理工作,并发布多项管理措施。
2022年11月下旬开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23年2月,共下线含有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微短剧253万余部。2023年3月至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督导多个平台累计对外发布公告40余期,清理低俗有害网络微短剧35万余集(条)。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不断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从7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细化管理举措:一是加快制定《网络微短剧创作生产与内容审核细则》;二是研究推动网络微短剧APP和“小程序”纳入日常机构管理;三是建立小程序“黑名单”机制、网络微短剧推流统计机制;四是委托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开展网络微短剧日常监看工作;五是推动行业自律,互相监督,全行业共同抵制违规网络微短剧;六是再次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围绕网络微短剧的导向、片名、内容、审美、人员、宣传、播出等方面,加大违规网络微短剧处置和曝光力度,进一步优化算法推荐,完善广告推流审核机制,取得立竿见影成效;七是加强创作规划引导,继续打造精品力作。
律师呼吁广大网络视听平台、制作方和播出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内容,强化人工审核,加强对违法违规微短剧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呼吁广大网民积极举报违规内容,共同维护网络视听市场的健康与繁荣。
■本报记者 兰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