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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济南日报

这个春节档让年味添点法味

日期: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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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政法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年年岁岁“年”相似,岁岁年年“片”不同。春节热映的《第二十条》《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等影片,成为今年过年期间的一道道“甜点”。

  《第二十条》,片名取自刑法“第二十条”,讲述的是关于“正当防卫”法条背后的公理人情;

  《热辣滚烫》,还未上映时,就被影视金融骗局牵连,不得不发声明提醒投资者,一起规避风险;《飞驰人生2》,因为知名艺人发了三张拍摄于影院大屏的图片,引发了一场关于“盗摄”的舆论风波;

  ……

  今年春节档的一道道“甜点”,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法”的味道。

  《第二十条》

  唤醒“沉睡”的条款

  《第二十条》是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的法治题材影片,为观众捋清了很多法律关系,聚焦正当防卫界定的敏感问题,以艺术性的角度讲述了法条背后的公理人情,向大众再次释放国家支持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的信号。

  仅从普法角度而言,很少有哪个条文能引发公共舆论如此高的关注和如此大范围的讨论。法律的本意就是公平正义

  《第二十条》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即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而“正当防卫”,也是贯穿影片叙事始终的关键词。该片向大众传输了一个理念:法律的本意就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期待——公平正义。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第二十条》以“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案件为原型,再现了司法理念从“谁死伤谁有理”“还手就是互殴”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动激活“沉睡条款”的转变。

  正确“握剑”才能挥出“正当”的光

  在影片中,当事人最终获得了正当防卫的判决,免予起诉。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民众来讲,怎么使用正当防卫权、怎么避免防卫过当是一门学问。那么,当在遭遇到类似不法侵害时,如何才能做到正当防卫呢?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韩义洋律师支招——

  第一,在任何时候,尽可能保留证据。

  电影中讲得也很清楚,警方办案、检方调查,都是看重证据的。没有证据,就没法自证清白。在任何时候,都要第一时间想到证据。比如把手机摄像头打开,把手机的录音功能打开,尽可能留下更多证据。

  第二,没有危及生命,跑为上计。

  跑的前提是建立在没有危及生命,以及能跑得了的情况下。现在有那么多监控,有那么多警察,事后慢慢调查,你跑了,犯罪分子是跑不掉的。如果生命遭受了迫切的、即时的威胁时,只能进行反击。

  第三,以正对不正,是控制不是打击。

  韩义洋表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考量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见义勇为也好,被迫反击也罢,都要以控制犯罪分子为首要目的,而不是打击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把握好一定的尺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以法之名

  让正当防卫“更硬气”

  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争论往往都直指大众内心最朴素的诘问:“如果一个人因见义勇为造成伤害,要面临惩罚,那谁还敢做好人?”“如果一个人遭遇暴力侵害时出手反击就要被抓,那是不是就只能乖乖地任由侵害?”

  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影片《第二十条》也借角色之口喊出:“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对于这部影片,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发两篇影评,也用通俗的话语解释了“正当防卫”:“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安全,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当人们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我们不能过于苛责。”

  韩义洋介绍,以2018年最高检直接指导下办理的昆山反杀案为标志,司法机关近年来依法办理了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盛春平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唤醒”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沉睡条款”。近年来,正当防卫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关法律实践亦有了新的气象,被激活的不仅仅是“第二十条”,更是整个社会的正义之道、浩然之气、法治之光。

  《热辣滚烫》

  有人比你更想“热辣”

  《热辣滚烫》是一部让人热血沸腾的电影,讲述了一名宅家多年的女孩克服种种困难,最终开启滚烫人生的故事。如今,该片可谓广受好评,在票房方面也是风光无限。高额的票房难免激起一些人“热辣”欲,有人会想到,“这钱真好赚啊!”“我要投资,我也赚钱!”

  诈骗团伙也是这么想的,甚至比你更想“热辣”。

  于是近年来,投资电影被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该片也在上映之前就受到影视投资诈骗的困扰。

  “投资电影收益翻倍”“共享电影发展红利”“进入门槛低”……近年来,类似的影视投资“机会”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影视票房收益权,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后实施诈骗,致使部分人上当受骗。有关人士提醒,需警惕相关犯罪破坏影视市场投资信心,甚至演变为更大规模的涉众经济犯罪,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

  “热辣”不止两三天

  影视投资诈骗本不算新鲜事,可在最近却接二连三登上微博热搜。

  1月23日,《热辣滚烫》还没上映时就被影视金融骗局牵连,以至于该片第一出品方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不得不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近期存在不法分子冒充本片出品方、投资方等,以电影投资、版权认购、收益转让等名义进行非法融资的情况。公司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机构以该片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投融资合作,特提醒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兰州警方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有明星主演,预计票房在7亿元,投资120万元收益可达400万元……听上去如此诱人的电影投资项目,其实是个骗局,全国3000多人上当,涉案金额6.5亿余元。

  记者了解到,很多热门影片都备受影视投资诈骗困扰。2023年春节档影片《满江红》《流浪地球2》《无名》《深海》等影片也都陷入过影视投资诈骗风波。

  精心包装的“热辣”更惊心

  假如某一天,身边的“大聪明”跟你说:“我找到了一个投资电影赚大钱的门路。”

  你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这个局儿 啊!”

  这时“大聪明”会熟练地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翻出“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电影投资主体”这一页给你看。

  他不知道的是,这真的是个局儿!骗子忽悠他时,也是这么给他做背书的:法文是真的,投资电影是真的,但投资渠道是可以做假的。

  目前,随着影视投资这个概念进入大众视野,市场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诈骗公司,套路也令人防不胜防。公安机关破获的相关案例显示,常见的投资电影诈骗通常有以下套路:

  骗子先假借电影投资的风口,画出一个购买电影“收益份额”的饼,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犯罪活动。

  接下来,骗子三步走,步步惊心:

  第一步:成立一家影视制作或传媒的皮包公司,法人代表找他人当;

  第二步: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少量注资成为某话题电影的联合出品方;

  第三步:花钱“引客”,在相关案件中,被骗取的投资款中30%至50%被用于支付“引客”中介的佣金、提成。

  “大聪明”不知道的是,对方合同约定里写的,是所谓的“联合出品方溢价转让份额”。骗子套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手法,将购买权益的真实成本虚增数倍后兜售,呈现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特征。

  由于有了正规签订“超高溢价的转让投资份额”合同这一步,报警后,警方也很难马上立案调查,直接导致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此外,一部电影从投资到拍摄到上映周期很长,这段时间,虽说诈骗公司的壳还在,但骗走的钱早被洗得干干净净,挥霍一空了……等待“大聪明”的,最终是血本无归。

  《飞驰人生2》

  引发一场关于“盗摄”的风波

  2月15日,某知名艺人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分享了《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或许是感谢受邀去首映礼的盛情、弥补自己没去的遗憾,知名艺人在文中不吝溢美之词,当然还夹杂了一些拍摄的银幕配图,原本简简单单的“友情宣传”,竟引发了“盗摄”争议,很快关于“知名艺人盗摄”的相关话题就冲上了高位热搜。

  电影不应成为“打卡”布景

  如今,很多人看电影,喜欢拍照发朋友圈,其实,电影院并非一个随意“打卡留念”的地方。电影屏摄,是指一种包括录像、录音、拍屏在内的影院盗摄行为。关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盗摄到底犯不犯法”以及“盗摄”行为该如何定性?仍存在对立观点。

  一方观点表示:“拍的图片内容没有曝光剧情,也没有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另一方观点表示:“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

  “抵制屏摄”的呼声一直都有。对此,业内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屏摄”屡禁不止,从日常一般观影,到国内各地电影节,屏摄都是不受欢迎的行径,春节档尤其是重灾区,不少电影上映前都会公布这类声明。

  记者了解到,通常影院纸质电影票背面的“观影须知”中,都会明确印有“影厅内禁止摄影”的图标提示,而这一点却往往被大多数观众忽视。

  此外,2月7日,国家版权局就在社交平台公布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公益广告”,明确表明“保护电影版权,请勿拍照银幕”。该公益广告中指出,2019年至今,各级版权执法、公安部门共查办院线电影侵权盗版案件557起,920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拒绝屏摄应成文明共识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官媒发声,认定没有违法。2月16日,央视新闻在报道屏摄事件时,采用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一个观点。他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人们观影时拍照或上传社交媒体平台将面临法律风险。其中,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觉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其实,仅从字面意义上看,更多观众选择的非“录音录像”的拍照也并不违反相关条例。我市多家影城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影院内摄影、摄像和录音均属于不文明行为。市中区一家影城工作人员介绍,为了防止剧情泄露,片方会明确要求观影时不允许拍照摄像。同时,影院方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有观众拍摄或者录像,我们也会进行提示和提醒,但并无处罚的权限。”

  虽然在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那么清晰,但很多时候,在最低的基本要求之上,还有道德、有公序良俗的约束。影院里突然亮起的手机屏幕光亮会令身边其他沉浸在电影中的观众出戏,那些“被分享”的人中也有还没看电影的观众需要保有神秘感,不愿被提前破梗和剧透。即使没有法律约束,这也是个人素质的体现,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拍摄影片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屏摄和在观影时喧哗一样,都是不文明的行为。

  本报记者 杨晨